在2026年“数据要素价值释放年”背景下,“三权分置”已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最核心、最频繁被提及的制度设计。它源于中共中央、国务院2022年发布的《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》(简称“数据二十条”),明确提出“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、使用权、经营权‘三权分置’的运行机制”,是我国数据产权制度从无到有的关键突破。
一、什么是“三权分置”?
“三权分置”是指将数据资源的产权拆分为持有权、使用权、经营权三项独立但相互关联的权利,允许不同主体分别行使,从而实现数据资源的有效保护、合规流通和价值释放。
它借鉴了农村土地“三权分置”(所有权、承包权、经营权)的成熟经验,但针对数据资源的无形性、易复制性、可多主体共享等特性进行了本土化创新。
核心目标:既保护数据原始所有者的权益,又鼓励数据流通交易,形成“确权清晰、流转顺畅、价值释放”的良性生态。
二、三项权利详解
| 权利名称 | 主体(谁享有) | 主要内容与权能 | 是否可交易/转让 | 典型场景示例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持有权 | 数据资源原始所有者/控制者 | 对数据资源的占有、支配权;决定是否授权他人使用、经营;享有最终收益权(分成等)。 | 一般不可转让 | 企业自有生产运营数据、政务部门公共数据 |
| 使用权 | 数据实际利用方(可为持有者自身或授权方) | 依法合规使用数据进行分析、加工、建模、内部应用等;产生经济利益的权利。 | 可授权、可转授权 | 企业内部使用自有数据优化生产、AI训练 |
| 经营权 | 数据经纪人、运营方、交易平台 | 将数据加工成数据产品进行对外交易、授权、变现;享有交易收益(扣除分成后)。 | 可转让、可分割 | 数据产品在国家数据交易所挂牌交易、授权运营 |
三权关系总结:
持有权是基础,属于原始所有者,是其他两权的源头。
使用权是核心,持有者可自用,也可授权他人使用。
经营权是流通环节,持有者可将经营权单独让渡给专业机构,实现数据变现。
三权可分离行使:持有者保留持有权+使用权,把经营权让渡给数据经纪人;也可三权合一(自持自用自营)。
三、实际案例与应用
企业自有数据:南钢股份“炼数成金”平台数据 → 持有权+使用权+经营权均归企业自身 → 直接确认为无形资产入表。
公共数据授权运营:某地方政府授权企业运营交通流量数据 → 政府保留持有权,企业取得使用权+经营权 → 企业可挂牌交易,收益按约定分成。
数据经纪人模式:专业数商公司从多家企业受让经营权 → 加工成标准化数据集 → 在国家数据交易所挂牌 → 实现多方共赢。
四、对企业的意义与行动建议
“三权分置”让企业可以灵活选择:
仅自用 → 保留三权,确认为无形资产入表。
部分变现 → 保留持有权+使用权,让渡经营权给经纪人或交易所。
完全授权 → 保留持有权,将使用权+经营权打包授权。
西部数字科技行动建议
企业应根据业务模式明确三权归属:
先完成数据资源盘点与确权登记,取得《数据资源登记证书》。
在确权时明确三权边界(可通过合同、内部制度约定)。
涉及经营权让渡时,签订清晰的授权协议,约定收益分成、期限、退出机制。
优先确权高价值数据集,结合“三权分置”设计流通路径。
“三权分置”是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的制度基石,真正让数据从“沉睡资源”变成可确权、可流通、可变现的“数字资产”。理解并善用三权分置,企业才能在数据要素赛道中抢占先机,实现价值最大化。
